遗嘱撤回与恢复的认定难题
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可能因各种原因改变意愿,从而涉及遗嘱的撤回与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在实际情况中,认定遗嘱的撤回与恢复并不简单。
例如,遗嘱人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之后又将该房产出售。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视为对房产继承相关内容的撤回。然而,如果遗嘱人出售房产后又后悔,重新购置了房产,此时能否认定原遗嘱恢复效力?在没有明确的书面表示或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确定遗嘱人是否有恢复原遗嘱的真实意愿,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而且,对于一些通过口头、行为方式作出的遗嘱撤回或恢复表示,如何准确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