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遗嘱的撤回、变更与失效情形解析
遗嘱作为被继承人对身后财产处分的重要方式,并非一经订立便不可更改。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赋予遗嘱人更大的处分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遗嘱撤回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遗嘱人可以重新订立一份内容与原遗嘱完全相反的遗嘱;也可以通过明确的书面声明表示撤回原遗嘱;甚至当遗嘱人将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提前转让、赠与他人时,也会被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以某案例为例,王老先生最初立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但后来因次子在其生病期间悉心照料,便重新订立遗嘱将房产改由次子继承,这种情况下,后立遗嘱直接导致前遗嘱中关于房产处分的内容失效。
此外,遗嘱还可能因多种情形导致失效。如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将被认定无效;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处分他人财产,也会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当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涉及该继承人的遗嘱内容同样失去效力。对于立遗嘱人而言,在订立遗嘱后,若自身情况或意愿发生变化,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撤回或变更遗嘱;而继承人若对遗嘱效力存在争议,则需通过法律途径,结合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