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遗嘱形式的新变化与效力认定要点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与完善,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同时对各类遗嘱的效力认定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更为严谨和规范。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严格的法定要件。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效力认定方面,《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例如,老人王某先后订立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内容不一致,按照《民法典》规定,应以其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在实际操作中,遗嘱效力认定常引发争议。如某案例中,子女对一份打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质疑,经法院审查,该打印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是继承人的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的资格要求,最终该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因此,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和要求,选择合适的见证人,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或进行公证,确保遗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