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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问题始终是大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财产继承方面。自国家明确了继承相关要求后,财产纠纷虽有所减少,但并未彻底杜绝。由于许多人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不少财产继承问题仍难以妥善解决,所以法律知识的普及至关重要。那么,当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都不在人世时,该如何进行继承?法定继承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阐释这两个问题,请您耐心阅读。
一、若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都不在了如何继承
所有继承人先于死者去世的情况:若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那就意味着不存在合法的序列继承人。在此情形下,死者的遗产将归属于死者生前所属的集体单位,若没有所属集体单位,则归国家所有。
部分继承人在死者死亡之后过世的情况:若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存在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去世的人,那么该继承人原本应得的继承份额,可办理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手续。
转继承的定义:转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此时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将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这里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就是转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编中所提及的“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相关内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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