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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绝育或无生育能力: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比如一方因手术等原因无法再生育,从保障孩子有稳定的抚养环境和亲情延续等角度,法院可能会倾向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
子女生活时间及环境: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方在争取抚养权时更有优势。例如孩子从小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且爷爷奶奶能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照顾,父母离婚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更有利于孩子保持生活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无其他子女情况: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无其他子女的一方争取抚养权可能更受法院支持。比如一方只有这两个孩子,而另一方还有与前任生育的孩子,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对孩子的关注和资源分配等因素,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助抚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优先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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