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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被霸占,如何合法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
当父母离世,却未留下遗嘱对财产分配作出安排时,子女间围绕遗产分配产生争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更有甚者,部分人会直接霸占父母遗产,致使其他继承人无法顺利继承应得份额。那么,面对遗产被霸占的困境,究竟该如何成功继承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呢?接下来,让我们借助一个具体案例,抽丝剥茧,探寻其中的解决之道。
##一、案情简介:父母离世遗房,子女纷争骤起
被继承人孙某与连某,正是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生身父母。2001年9月1日,连某先行离世,彼时,这个家庭或许还未料到,一场围绕遗产的风波正悄然酝酿。四年后的2005年11月21日,孙某也撒手人寰,两位老人离去时,都未曾留下任何遗嘱,对身后财产的分配未作只言片语的交代。
孙某与连某共育有5个子女,也就是本案的原被告。父母离世后,他们留下了一套面积仅33平方米的房屋。这本应是承载着子女们对父母回忆的港湾,如今却成了矛盾的导火索。老人去世后,房屋的三证被被告孙某丁悄然拿走。
2010年3月1日,在其他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丁擅自对这套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房屋结构遭到破坏,原本熟悉的家变得面目全非。察觉到这一情况后,原告立即向孙某丁提出要求,希望他立即停止装修,停止一切破坏遗产房结构的行为。然而,孙某丁对此置若罔闻,协商无果。不仅如此,孙某丁还公然宣称,这房子他要一直住到去世,拒绝其他子女对该房产的继承诉求。
此后,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协商,期望能合理继承遗产,可孙某丁却以自己身为长子,如今是这个家的“家长”,自己不同意为由,蛮横地拒绝让原告继承上述房产。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就这样被无情侵犯,无奈之下,他们只能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将孙某丁起诉至法院。原告提出两项诉求:其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按份额继承遗产;其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丁停止对遗产房的装修和破坏结构的一切行为。
##二、法院判决:依法依规析产,部分诉求驳回
法院受理此案后,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审理。经查明,被继承人孙某与连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以及被告孙某丁、孙某戊。连某于2001年9月1日离世,孙某于2005年11月21日去世,遗留房屋一套。2010年3月,孙某丁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理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由于孙某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本案中,原被告均作为孙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均等地继承孙某的遗产。
对于三原告提出的孙某丁装修破坏房屋结构,要求其停止装修和破坏结构行为的诉求,法院经调查发现,孙某丁的装修聘请了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上并未破坏房屋结构。并且,此时装修已进行到油漆阶段,从实际情况来看,也不会再对房屋结构造成破坏。因此,三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其一,该房屋由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和被告孙某丁、孙某戊共同继承,各方各享有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其二,驳回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继承权遭侵害,维权路径指引
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明确指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
《继承法》第8条也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依此规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也就是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必须行使其请求权,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权利予以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同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相关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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