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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登记结婚没多久就离婚了,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5 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倘若查明存在以下情形,人民法院理应给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曾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致使给付人生活陷入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作为条件。”
通常而言,若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有确切证据表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又或是同居生活还不到一年,此时,法院会依据双方同居的实际状况,判决返还相应比例的彩礼。这背后的缘由在于,当出现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给付彩礼所期望达成的目的,实际上并未实现,婚姻应有的实质内容存在缺失,从公平公正的立场考量,理应适当返还彩礼,以此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而对于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一情形,即便双方已经结婚,可要是因为给付彩礼使得一方的生活陷入窘迫境地,那么在离婚之际要求返还彩礼,属于合理合法的诉求,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给付方的基本生活权益,防止因彩礼负担过重而陷入艰难处境。与此同时,法院在判定彩礼返还比例的过程中,会全方位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像是彩礼的具体金额、给付的方式、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以及离婚的具体原因等等,力求对每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都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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