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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嘱继承者,首要条件是必须是自然人。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之规定:公民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制定遗嘱,以处置其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制定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继承;公民亦可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此规定明确指出,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限定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包括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被继承人有权将其财产遗赠给上述法定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但不得违反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即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此外,被继承人既可指定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可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不给予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而转赠予兄弟姐妹,亦可绕过子女,直接将遗产遗赠予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之规定,公民亦有权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此类个人可能是与被继承人无亲属关系的公民。然而,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仅能作为受遗赠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分配原则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但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未涉及的部分,方可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且有效。首先,被继承人生前必须立有遗嘱;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且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备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备继承资格,不能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若先于遗嘱人死亡,则不适用遗嘱继承,亦不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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