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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鸦尚且知晓反哺之义,然而某些子女却连基本的孝道亦未能践行,对父母的关怀置若罔闻。即便父母拥有一定的资产,亦不会考虑将其遗留给此类不孝之子。那么,老人若欲将财产遗赠予孙子,此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子女的签署确认?南京继承律师网为您整理了以下信息:
老人若欲将财产遗赠予孙子,此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子女的签署确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老人将财产遗赠予孙子的行为是有效的,无需子女签署确认,亦无需征得子女同意,只需老人在遗嘱上亲自签署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若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老人拥有多份遗嘱时应如何处理
1、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无冲突时,多份遗嘱可以同时适用,互不矛盾。
2、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
(1)若存在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我国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当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2)若无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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