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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系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之行为。
依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若行为人以不存在的公司或已解散、注销的单位名义,利用伪造或已注销作废的公章欺骗对方签订合同,或未经同意假冒他人名义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此行为的时间界定点应为签订合同时,即在签订合同时伪造、变造相关票证,作为担保,使对方相信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3、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此类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制度尚待健全,许多人通常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不会轻易相信他人。一旦有利可图,许多人便会放松警惕,犯罪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心理,以小利诱大利,从而牟取不当利益。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行为人完全没有履约的意图与行为,相较于前述行为,其诈骗意图更为明显、直接,也相对容易界定是否构成此罪。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此为一项兜底条款,只要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目的,即使不在前述行为之列,亦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的产生,通常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往往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性因素。基于此,在存在欺骗因素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欺骗行为还是合同诈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若仅为一般欺骗行为,则以一般民事纠纷处理;若是合同诈骗,则构成刑事犯罪,两者差异甚大,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的关键点。
三、区分两者的关键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不能仅凭其自述,而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
1、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以履行合同。若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且以虚假材料与对方签订合同,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当然,个人的经济能力是变动的,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但后来因客观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履约能力,则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可能仅是一般的经济纠纷。
2、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使用欺骗手段
在一般的经济合同中,行为人也可能存在一些欺骗行为,如违反合同个别条款、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但这些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仍具有履约意图,且一般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在合同诈骗的情形下,行为人要么根本不履行合同,要么部分履行以骗取对方信任,达到其目的。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基于其他原因行为人不愿继续履行,但通常行为人还是有积极的履行行为。
综上所述,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需综合考虑各个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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