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经济犯罪有哪些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2025-01-0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63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系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之行为。

依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若行为人以不存在的公司或已解散、注销的单位名义,利用伪造或已注销作废的公章欺骗对方签订合同,或未经同意假冒他人名义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此行为的时间界定点应为签订合同时,即在签订合同时伪造、变造相关票证,作为担保,使对方相信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3、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此类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制度尚待健全,许多人通常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不会轻易相信他人。一旦有利可图,许多人便会放松警惕,犯罪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心理,以小利诱大利,从而牟取不当利益。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行为人完全没有履约的意图与行为,相较于前述行为,其诈骗意图更为明显、直接,也相对容易界定是否构成此罪。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此为一项兜底条款,只要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目的,即使不在前述行为之列,亦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的产生,通常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往往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性因素。基于此,在存在欺骗因素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欺骗行为还是合同诈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若仅为一般欺骗行为,则以一般民事纠纷处理;若是合同诈骗,则构成刑事犯罪,两者差异甚大,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的关键点。

三、区分两者的关键点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不能仅凭其自述,而应综合考虑相关情况。

1、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以履行合同。若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且以虚假材料与对方签订合同,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当然,个人的经济能力是变动的,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但后来因客观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履约能力,则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可能仅是一般的经济纠纷。

2、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使用欺骗手段

在一般的经济合同中,行为人也可能存在一些欺骗行为,如违反合同个别条款、提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但这些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仍具有履约意图,且一般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在合同诈骗的情形下,行为人要么根本不履行合同,要么部分履行以骗取对方信任,达到其目的。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基于其他原因行为人不愿继续履行,但通常行为人还是有积极的履行行为。

综上所述,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需综合考虑各个相关因素。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60570

  • 昨日访问量

    819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