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先前所称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进行了修订,现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9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修订将单位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
2007年5月1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补充,明确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等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量刑幅度较前罪有所增加。此举解决了实践中常见且易引发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为打击当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丰富的法律适用途径。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