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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典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缓刑制度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若未出现刑法典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待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决之刑罚将不再执行,并应公开宣告。
(二)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尚有其他未判决之罪行,应当取消缓刑,并对新犯之罪及新发现之罪作出判决。根据刑法典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前罪与后罪所判处之刑罚进行合并执行。新犯之罪与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判处之刑种、刑期的限制。
(三)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应当取消缓刑,并执行原判决之刑罚。
另外,根据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缓刑效力不适用于附加刑。因此,即便缓刑被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判处的附加刑仍需执行。无论缓刑是否被撤销,附加刑均须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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