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主观层面上,行为人是否“明知”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故意犯罪范畴,行为人仅在明确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行为,方可构成帮信罪。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依据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对象、频次、种类、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职业身份、过往经历、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注意区分行为人仅具有一般违法认识的情形。通过分析行为人的行动轨迹、行为方式、通讯记录等,探究其中是否存在明显违背常理的行为,或是故意规避监管、调查的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综合判断其主观明知。以“两卡”犯罪为例,若交易双方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信任关系,一方偶然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等帮助行为,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审慎判断“明知”。
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证据主要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同案犯的指证;(2)犯罪嫌疑人与其上线或被帮助人之间的短信、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聊天记录等信息材料;(3)犯罪嫌疑人的履历、前科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双方资金往来凭证、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的收入记录;(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是否因类似行为受过处罚的证据;(5)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交通、住宿登记等信息记录方面的证据。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