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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房屋,租期三年,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房屋租金每月18000元,季付。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就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夫妇居住使用。被告一直拖欠房租,原告起诉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仍不履行,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房屋,租期三年,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房屋租金每月18000元,季付。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就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由被告夫妇居住使用。
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如约支付了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的租金54000元。2020年2月4日,被告本应支付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的房租,但被告声称因为疫情经济困难,让原告予以宽限。原告考虑到疫情期间大家都不容易,没有强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让被告继续居住。但之后被告仍不付房租,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在2020年10月29日支付了30000元,2022年1月7日支付了5000元,2022年1月16日支付了5000元,累计支付房租总计94000元,欠付原告近40万元的房租。
因被告一直不付房租,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让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在2022年1月30日将所有东西搬走,将房屋交还原告,但之前欠付的租金仍一直不付。
在原告的屡次催促之下,2022年3月6日双方明确合同截止至2022年2月5日,被告累计欠付的租金总额为40.2万元。被告承诺在2022年5月1日之前分三次付清,如未能及时履行,愿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之后被告仍不主动履行,原告无奈,只能到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但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告仍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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