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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房产登记在已婚的女儿名下,离婚时女婿有权分割吗 广州房产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父母房产拆迁,给予女儿房产一套,没有签订赠予女儿一方的协议,但房产户名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请问离婚后,男方有权分割吗?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不管家庭开支、信用卡透支以及朋友借款等,平时每周喝酒三次左右,还夜不归宿。请问债务方面,女方需要替他还账吗?

你好,离婚时男方能否对房产进行分割,要判断该房产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男方的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则女方无需承担。

首先,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房子因在婚后取得,无赠予协议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予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但对于父母房产拆迁变更子女名下,在有的地区还需履行相关手续,比如向有关部门出具说明材料、签订协议或作出声明等,这些均可以作为父母单方面赠予自己子女意愿表达的证据。因此在离婚析产时,在未签订赠予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证据表明房产是女方父母单方面赠予女方,男方也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反之,男方便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要求分割。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根据你的描述,若男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其消费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畴,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你无需承担。

最后,建议女方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够表明男方借款及消费用途的记录、家庭生活开支记录等,以此证明男方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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