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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兜售盗窃所得的赃物仍进行收购,一男子为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送进班房。昨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羌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2年11月2日晚,游某、陈某、王某、陈某(4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开车窜至朱阳镇朱阳村某组王老板的碾矿点,盗窃工人张石头放在该碾矿点的金精粉约2.4吨,后将所盗金精粉以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羌。张羌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案发后,张羌退还
张石头现金3万元。2013年6月9日,张羌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羌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其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羌退还张石头现金3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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