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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经朋友认识小林、小李两夫妻,后老公小林以做生意为由向张女士借款40万,小林出具了借条,后小林生意失败与妻子小李离婚,把所有财产都分给了小李,由负债累累的小林来承担所有债务,小林也“勇于担当”地向所有债务人表示由他来还,但要大家等他挣到才能还,甚至还要求众多债权人再借些给他再创业用来还账。
张女士对此非常气愤,认为小林和小李两人都应该承担还债义务,小李不能分走财产不管债权人,于是将小林和小李起诉到法院,但最终法院却判决小李不承担偿还责任,认为虽然是婚内借款,但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小李没有在借条签字,也没有追认(划重点);款项也不是用于日常生活;也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债务,所以小李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大多数人的观点都认为婚内债务理所当然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借钱做生意也是为了家庭生活更美好富足,应该夫妻一起偿还的;但是由于近年来,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夺财产,出现了不少离婚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弱势方的利益,所以国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质上就是要求债权人借款时要夫妻双方都要知情并同意,借款给夫妻就要夫妻两人都签名同意,否则就不保护债权人共同债务的主张,所以律师特别提示大家,借款给夫妻时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名(划重点),不签名你有权决定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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