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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些问题需要注意 广州征收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51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马先生在甘肃某市有一套建筑面积93平方米的房屋,该市进行棚户区改造,马先生的房屋在此范围内。2017921日,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附件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了每平方米补偿的具体金额。

马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标准远远不够在同地段购买同等价值的房屋,不但无法使生活品质得到提升,反而会让其生活困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区政府辩称,其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程序合法,取得了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并未损害原告利益。

法院认为,马先生认为《征收决定》违法,缺乏相关依据,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其主张不能成立。马先生主张在征收过程中仅对房屋所占土地面积进行评估,因该问题涉及划拨国有土地是否无偿收回或者是否补偿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先生不服,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区政府对案涉被征收房屋没有依法进行评估,而是为了工作便利,在补偿方案中对私有住宅房屋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数额,这种做法不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

同时,法院还认为,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不能证明其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低于该市场价格,故本案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马先生房屋部分的内容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被征收房屋到底值多少钱,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未经评估,由征收方直接确定补偿标准显然是违法的,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的权利,也完全不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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