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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的相关规定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是关于挪用资金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相同)。

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1]

资金不等于现金,出借承兑汇票或者其他票据给他人的,也属于挪用资金。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认定挪用资金罪必须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绝不能在企业经济性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将企业“一刀切”划到“其他组织”。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单位工作人员转移企业资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这一观点已经被最高法院公报案例(GB2004-8)予以确认。

“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还。挪用包括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两种情况。

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自挪用行为发生之日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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