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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广州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72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从这一规定看,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何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仅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罪状无法确定。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是个空白罪状。对于空白罪状,其内涵的确定,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行政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空白罪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无法通过自身得以确定,需要参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才能明确。对于何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国务院19987月颁布的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主观上要求对所集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两相比较,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两种典型的集资类犯罪,二者之间存在诸多的共同点。一是都存在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二是集资款项都由集资人实际占有三是往往都存在集资款不能归还的现象。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资的客观手段不同,集资诈骗要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无需这一要件二是对于集资款的主观心态不同,集资诈骗要求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无此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根据此二罪构成要件上的区别,准确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有无使用诈骗方法与主观上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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