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关于绑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为绑架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即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其是由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的。所以,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没有实施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既遂,只有同时完成两个行为才构成既遂。另一种观点是控制人质的观点,即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
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仅限于绑架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绑架罪目的犯的非直接故意所包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为准。即行为人只要成功劫持并控制了被害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
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才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因此,案例中行为人甲构成绑架罪既遂。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律师联系电话可点击律师介绍页查看),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68人看过广州天河区走私罪辩护 刑事律师
103人看过包庇罪,窝藏,通风报信,帮助逃匿 广州刑事律
149人看过对相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量刑情节的修改
910人看过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的,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