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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能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海珠区刑事案件律师

2024-04-1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一般说来,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当然,这种能力也可能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

刑事责任能力

虽然唇齿相依,难免也会磕碰。生活中,家庭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路人之间,时会发生相互冲突。长期以来,有些人故意计划伤害。有些人说话不对,有些人拳脚相向。玩笑中有太多伤痕。有些错误的冲突会伤害无辜的人。有些人胜利强烈,倡导霸道。

【问题】

民法对人身责任的刑事责任与责任的区分标准是什么仔细选择适用的路线是什么

【观点】

依照简单理论和目前主流观点,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适用民法中的人损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轻微伤标准的,应当适用刑法中的伤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按照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同时适用民法中的人损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问题是,现实中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行为比比皆是,为什么有的伤很重却以赔偿解决有的伤并不重却受到刑法制裁执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对公平的质疑。

究其原因:一是传统与文明的冲突。中国是一个讲究和中庸的传统国家,历来秉承大事化小的古训,熟人社会养成了花钱消灾、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习惯。然而,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补偿性与惩罚性结合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伤害行为。同时,维权意识超越了单纯的赔偿,你要我吃苦,我要你受罪的所谓同态复仇也在滋生。

二是一法两诉的冲突。刑法规定对伤害罪起诉,存在公诉与自诉交叉并行。但交叉点是什么却没有明确分界。从而存在被害人不会追究,主管机构不想追究的现状,经常出现都管都不管现象。

三是适用两法的结果在补偿上差距较大。适用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无法提起精神抚慰金,而适用民事赔偿程序,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诉求。

四是熟悉程度与陌生关系的冲突。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环境与情感决定了处理的选择陌生关系一定程度上导致处理结果与今后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对等处理,要求处罚是受害人当然的选择。

坚持恶意前提下无害,经济补偿、精神安抚,尽量减少适用刑罚,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减少冤枉,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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