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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判刑标准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97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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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电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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