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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抢劫罪不是结合犯,并且它是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因而解决它的既遂、未遂问题,就不能不以犯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即使实施了暴力侵袭行为,如果没有取得财物,那只能是抢劫未遂,只有取得了财物的,才为抢劫既遂。至于该条第二款的抢劫罪,与第一款有所不同。它强调的既不是取得财物,也不是暴力侵袭行为,而是暴力行为的危害结果。且该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所谓“犯前款罪”,刑法并未限定必须抢劫既遂;推求条文含义,自属只要实施了前款犯罪,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就应当依照该款定罪量刑。所以,只要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出现,而不见基本行为——抢劫财物是既遂或未遂,都可以按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或抢劫致人死亡)论罪。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没有出现,并且不是属于严重情况,那就应当依照第一款论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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