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抢劫罪的未遂的几个问题 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抢劫罪不是结合犯,并且它是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因而解决它的既遂、未遂问题,就不能不以犯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即使实施了暴力侵袭行为,如果没有取得财物,那只能是抢劫未遂,只有取得了财物的,才为抢劫既遂。至于该条第二款的抢劫罪,与第一款有所不同。它强调的既不是取得财物,也不是暴力侵袭行为,而是暴力行为的危害结果。且该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所谓“犯前款罪”,刑法并未限定必须抢劫既遂;推求条文含义,自属只要实施了前款犯罪,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就应当依照该款定罪量刑。所以,只要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出现,而不见基本行为——抢劫财物是既遂或未遂,都可以按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或抢劫致人死亡)论罪。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没有出现,并且不是属于严重情况,那就应当依照第一款论罪科刑。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律师联系电话可点击律师介绍页查看),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22339

  • 昨日访问量

    508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