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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敲诈罪的竞合问题 广州白云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以一罪论处,否则,不能以一罪论处。本案中敲诈勒索侵犯财产犯罪,放火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仅评价为其中一罪,就不能包含对另一行为的法律评价。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行为之间应有客观的内在联系,这内在的联系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往往需要”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如果缺乏这种“经常性”的需要,只是在案件中“偶然”地把一个犯罪行为当作另一个犯罪行为的手段,不是牵连犯。本案中,敲诈勒索并不是通常只 需要以放火来实施,放火行为虽在敲诈勒索未果的情况下所实施,但两行为之间并非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连犯关系。敲诈勒索的目的是取得财物,而放火是在敲诈勒索未果的情况下所实施报复行为,其目的是毁坏公私财物,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具有两个犯罪目的。而牵连犯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放火与敲诈勒索之间不是牵连关系,而是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故本案应定放火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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