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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 《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扶养显然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0条、第29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均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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