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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还原
2016年8月,谭某因多次催促赵某还钱而多次被拒绝要债无果的情况下,便求助自己的好朋友张某、田某、李某三人商议采取暴力的方式逼迫赵某归还自己债务12万元。事成之后承诺给每人5000元的辛苦费。
次日四人来到赵某家小区楼下等候赵某的归来。这天天气也着实不好,等到快12点时见赵某还未回来。正准备起身你开始离开找遮雨的地方时,谭某一眼就认出小区门口开进来的车就是赵某的车,三人赶紧前往车库,在赵某开门下车的一瞬间拉住车门进入车内打晕赵某,随后驾驶赵某的车将赵某带到郊区废弃的汽车修理厂。
一整晚谭、张、田、李四人不停地对赵某实施殴打,天亮后以剁双手威胁赵某将12万元转入谭某账户,12万元转入成功后谭某协同三人离开,赵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谭、张、田、李四人判处抢劫罪,张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辩护过程
张某家属委托事务所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团队前往看守所看望张某并仔细查看案情卷宗,详细地了解的案发经过在二审上提交了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中案情定性有错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案应该定型为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1.从张某几人的主观目的上,被告人不是非法占有赵某的钱财为目的而是索取债务为目的
2.赵某在废弃汽车修理厂被威胁强行往赵某账户转钱时张某并不在场而是到废弃的后院中上厕所,整个过程中赵某并未参与威胁,也不清楚以“剁掉双手”为由的威胁情节,张某主观上是以帮忙要账的目的为主观心态。
张某是以帮忙索要债务为目的,并未与其他三位被告人共同预谋,并未有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罪。在过程中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不能因此认定构成抢劫罪名。二审法院最终采取了程小龙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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