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案件 广州房屋纠纷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原被告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关事实

20163月,在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纪人林某的居间服务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等附件。签订合同时,某公司称购房定金通常只是两万左右,但是被告表示其目前紧缺资金,希望原告能够付八万元定金。由于原告迫切要买此房屋,且对该房屋状况非常满意,所以答应了被告的要求,并在合同签订后立即交付八万元定金。

5月底,原告通过电话得知被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过了几日,被告又告知可能在6月底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要求原告向其支付7000元“办房本的费用”,并称肯定能取得房产证。原告当时要求通过某公司将该笔费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只得将费用直接存到被告的银行卡账户。然而第二天,被告又通过某公司将该费用退还给了原告。此后,原告曾到开发商处咨询此事,开发商称被告根本就是拒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且能否办理房产证与这7000元无任何关联。

7月,被告提出由原告另行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以便将房产证直接更名为原告的方案,且让原告自行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事宜。原告与其妻子为了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才同意暂时垫付这两笔费用。此后,原告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开发商处要求办理更名事宜,但得到的答复是必须被告亲自到场,并携带契税及首付款发票才能办理。原告与被告多方协商,但被告一再推脱,拒不配合办理更名事宜。

11月,某公司向原告透露被告要移民国外,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然而,在前一次的庭审中,被告却称其已将房屋退还给开发商。

此外,原告为了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甚至将原有的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无法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只得对自己房屋的买受人违约,并不得不赔偿对方10万余元违约金。

二、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及相关附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应善意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这些条件足以使原告认定被告确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且相信其一定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善意履行该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谓的“无权处分”的情况。本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善意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原告善意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系善意的守约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善意履行该合同,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八万元,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交纳了居间服务费17000元和过户费3000元。在得知被告的房屋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出现问题之后,原告甚至愿意为其垫付两项费用,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对于被告所做的一切妥协和退让,无非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被告履行该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然而,最终被告还是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被告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我们认为,被告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能够理解签订合同的意义,且已经了解和认可违反本合同可能受到的违约金处罚。由于被告恶意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鉴于被告恶意违反合同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完全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由于其恶意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事务所认为各项损失数额及计算方式如下:

1、原告已支付某公司的居间服务费17000元及过户手续费3000元,共计2万元

2、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违约损失173525

3、由于房价上涨将近30%,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巨大的房屋增值损失,原告对此只主张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六、被告主张本案诉争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任何依据,况且即使合同无效,那么也是完全由于被告的过错,被告亦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的行为是彻彻底底的违约行为,被告主张本案诉争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任何依据。此外,即使人民法院认定本合同无效,那么被告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有完全的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损失,请审判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裁判。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2933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