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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那么,员工若以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首先应当分析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接下来还应当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这就要涉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期限,实践中,却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辞职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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