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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通常都认为“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人家不想卖了咱也没有办法,那就算了吧,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如果您确实看上了这个房子,比方说它的位置价格都合适,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强制过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买房人要求“强制过户”完全是可行的。
刚才我们说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强制过户,那么具体需要什么条件呢?
首先要看这套房子有没有被抵押。如果这套房子还欠着银行贷款或者其他人的欠款已经被抵押了,那么买房人需要帮助房主把欠款还上解除了抵押后才能过户,当然了,还款解押的这笔钱也会算作房款。
其次要看买房人能否支付全款。
如果您是通过贷款买房的,一旦原房主不想卖了不给您过户也不配合您办理贷款手续,那么买房人很难获得贷款审批,法院也不能要求银行必须贷款给您,所以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强制过户的前提是买房人有能力支付全款。
第三;是要看房屋是否被人民法院查封。
在起诉之前建议大家先到房管局去查一下这个房子是否因为其他案子已经被查封了,如果已经被法院查封了,在解封之前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从以上的三个要求可以看出买房人要求强制过户的条件还是蛮高的,那么话说回来了如果不能要求强制过户还有其他办法吗?我们说当然有!买房人还可以采取以下几步措施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步,取证。
如果房主违约不卖了,买房人可以通过向房主发书面文件、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形式取证,拿到这些证据之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步,确定损失。
通常在房屋买卖合同里都会约定违约一方要承担10%-20%的违约金,这种有明确约定的当然可以依照约定;那么如果房价涨得离谱了,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买房人的损失怎么办呢?比如房价100万,违约金约定20万,但房价涨了50万,这种情况怎么计算买房人的损失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说在房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房屋差价这部分损失人民法院是可以酌情支持的。
第三步,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买房人的权益能够实现,优浩律师建议大家要及时对于被告的房产或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这样法院的判决下来买房人才能顺利拿到钱。
所以呀,买房子不仅要选好房,也要看对人,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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