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为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四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下,劳动者也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一、违法转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挂靠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对于工伤认定亦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作参考。
三、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职工因公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65人看过工伤赔偿案的案例分析 广州工伤案件律师
889人看过工伤几天之内算死亡 工伤后几天死亡不算工伤事
117人看过工伤工资发放标准 广州工伤案件律师
110人看过家中猝死 最高法 : 属工伤 广州工伤案件律
255人看过刚入职不到几天发生工伤,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1241人看过工伤认定书会不认定工伤吗? 广州工伤案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