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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存在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 广州工伤案件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48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为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四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下,劳动者也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一、违法转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挂靠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对于工伤认定亦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作参考。

三、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职工因公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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