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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对自动投案认定的影响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19984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3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此期间(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分析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动投案与办案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无关,到案的方式决定了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在自动投案期间供述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都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在此期间没有供述的,其供述前司法机关不掌握主要犯罪事实的,才构成如实供述。结合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到案和讯问的特点以及上述法律规定,本文对到案和讯问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影响进行一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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