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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补偿的概念和意义。 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女方承担较多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男方要求补偿的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也将该制度纳入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并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经济援助制度一起作为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手段。 该制度考虑了夫妻在实际婚姻生活中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从中获得的利益失衡,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从适用范围看,我国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采用个别财产制的离婚夫妇。 因为,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双方在分割、分割的情况下,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双方都可以考虑的特殊理由
在法律中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是保障妇女财产权的必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妻子在婚姻期间承担的家庭义务远远多于丈夫,丈夫的经济收入远远高于妻子。由于夫妻双方商定实行夫妻分开财产制,对家庭有较多贡献的一方在离婚时不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现自己的家务劳动价值,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定了婚姻中财产在各自所有夫妇中对家庭有较多贡献的一方因此,为弥补个别财产制的不足而设计的经济补偿制度,被称为“补偿”,也是实际评估家务劳动的结果。
二.离婚补偿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个别财产制。 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为,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双方在分割、分割时也考虑财产来源,但有特殊理由可以考虑双方
2、权利的享受必须以履行特定义务为代价。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养育儿子、照顾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有很多义务,这就要求一方为家庭利益做出很多贡献。 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承认协助家务劳动和工作的价值。 在夫妻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必须进行一定的补偿,才能体现出贡献方的价值。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当事人。 民法典是私法,该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 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该权利不会困扰基本生活的,法律不会强加干涉,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要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一方准备离婚时,许多负有义务的一方才能要求经济补偿。 此外,这种补偿不是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而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补偿的方式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由于是经济补偿,所以主要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有形财产或房屋、不动产的形式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一般要求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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