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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富华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属于“无过错方”,有过错的人不能请求或获得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拘泥于同条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当遵循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取区分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判。 只要一方有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情况,另一方无论无过错和过失的大小,都允许赔偿请求。 同样,由另一方提出相应抗辩,并在审判中查明损害事实,区分有无过失、大小和程度,过失相抵后,由过失较大者赔偿。
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婚姻家庭中,一方可能会因为对方的虐待而出轨,另一方可能会因为对方不关心而出轨。另外,另一方也可能因为懒惰、游手好闲、游手好闲、赌博成瘾、小偷外遇等而出轨。另外,另一方也可能在婚前性行为中出轨。因为对方出轨了,所以有时也会出轨。在其中,发生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当然是重大过失,但仅仅因为冷漠、懒惰等比较小的过失就失去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都以此为抗辩,称其为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是不公正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一旦出现离婚案件中过失较多的一方丧失请求权的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难以正常发挥,在立法本意上难以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进而如银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损害形式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人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人,因此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过错第三人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关于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无疑有权参加离婚诉讼,并独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不同,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基础上与离婚同时提出。有些同志认为应该对第三方赔偿请求另行提起诉讼。他认为,离婚赔偿涉及第三人必须是共同侵权,如果不是共同侵权,第三人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因第三人关系,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家庭成员的虐待、遗弃、暴力行为,不是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行为,而是配偶一方的单独侵害,不构成共同侵害,第三人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不应参与诉讼。只有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第三人才能与义务主体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成为赔偿主体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存在另一案件的起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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