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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处罚原则 广州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诈骗罪和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招摇撞骗罪出现法条竞合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招摇撞骗罪有两档法定刑,情节一般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种情形下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重于一般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又轻于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对此,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行为就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反之,就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一般而言,招摇撞骗罪同时又是一种破坏国家机关威信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时,从责任评价上会重于不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同等数额财物的诈骗罪,据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适用招摇撞骗情节严重,以招摇撞骗罪的第二档法定刑量刑。

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在这种情形下,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没有罚金的规定,此时诈骗罪的刑法重于招摇撞骗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此类推,如果行为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时,亦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问题,此时需要定罪的话,直接按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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