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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1、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3、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已经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具备了当场使用暴力后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所以不会存在犯罪预备的形态。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盗窃、诈骗、抢夺)到实施新的行为(暴力、暴力威胁)及新行为的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存在现实可能性。
二、刑法第269条没有否定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状态。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不能据此否认既遂、未遂的划分。在确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还需要考虑转化后的抢劫行为的既遂、未遂问题。普通型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型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在先,劫财在后;转化型抢劫罪占有财物在先,使用暴力、威胁在后;两者只是占有财物行为先后顺序的差别,无实质差别的是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有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即构成抢劫罪既遂。
三、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遂未遂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转化型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是为了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在犯罪转化之前只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如果对转化型抢劫罪不论结果都认定为抢劫罪既遂,就会导致量刑偏重。例如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没有取得财物,如果不存在转化抢劫罪的行为,只构成普通的抢劫罪未遂;但如果因转化型抢劫罪不论结果地认定为抢劫罪既遂,其所判处的刑罚就比普通抢劫罪还重,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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