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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定 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34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措施

(一)明确“非法”的定义

就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尽管已经指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犯罪行为,但却未规定怎样做是“非法”的,因而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对“非法”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如果以法律依据为标准,那么“非法”指的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是违反了某一部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为标准界定,如果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或是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手段暴力获取、欺骗当事人等方式获得其个人信息,则也应被界定为“非法”。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公民本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处置权,而刑法中的规定保护的则是处置权之外的相关权利。如果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当事人个人信息开展社会公共事务,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合法,那么如果违背了当事人意愿,或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当事人个人信息就应当被纳入“非法”的范畴。

(二)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仅仅通过自行摸索,是很难完成完善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一工作目的的。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应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个人信息的实际情况,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以美国与德国为例,这两个国家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共同点集中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上。美国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主要采取混合编排的方式,实现民事、行政及刑事的融合,并将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放在不同的法律中,而这些法律则覆盖了美国人民生活涉及的各个方面;与美国不同,德国的做法相对来说较为“泾渭分明”,德国主要采用统一立法的做法,并明确了公民信息保护建立在大陆法系的基础上的特点,民事、刑事分别以人格权与隐私权为根据,并在此基础上各自进行延伸。《德国刑法典》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各种罪名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不同身份社会人群犯罪后果作了不同划分。

因此,在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中,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做法,根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内容不同进行立法上的明确区分(如将隐私权侵犯划分为单独的一类)。随后还可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划分进行完善,增加相应的规范及条目,使前置性规范及其他内容得到深层次补足,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全方位、多元化、系统化的构建,使之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发挥更多作用。

(三)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内容

这方面任务比较重,首先需要相关部门根据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个人信息犯罪内容,制定相对完整、全面的个人信息罪名体系,将罪名体系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规定及说明,并确保说明的全面性及详细性,不给不法分子留有钻空子的机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则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刑法实际保护情况,扩充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内容,就当前社会涉及个人信息的犯罪而言,其犯罪主体通常包括身份犯及非身份犯两种,而社会的发展也会造成犯罪主体涉及身份的增加,需要重点防范那些容易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类型。最后对于犯罪客体,应以相关罪名予以预防,同时对于犯罪客体的犯罪主观行为及主要影响进行划分,为后期定罪确定参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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