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

10.如果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他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往往与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相互关联。对于行为人将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他人虚开然后按他人虚开发票上的价税总额按比例提取好处费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行为人与他人谈定价格后将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开牟利的应当依法认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准备用于虚开即被查获的应当依法认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已经将部分发票用于虚开的则应将非法购买行为与虚开行为分别触犯之罪的相应法定刑轻重予以比较然后择一重罪处罚

 本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

3、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87064

  • 昨日访问量

    45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