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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三点看法 广州番禺区刑事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责,实行法官负责制

当前刑事诉讼中法官审案、领导把关的运行模式愈益显示出传统性、落后性与现代诉讼理念格格不入。实行法官负责制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真正落实,也符合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在此,需要消除人们头脑中一个误区,即我国法官素质较低,不能担负起独立审判的责任。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被限制、被分割、被代替,才导致法官权责不明,个人的作用和对法律的理解无法实现,整体素质不能快速提高。所以,实行法官负责制,赋予其对案件完全的审判权,让法官真正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不仅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途径。

二、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为全面和更大限度保护,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也将得到加强。在不违背现行诉讼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既具有前瞻性,也具有可行性。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制度,并结合我国当前审判流程管理方法,在庭审前,由立案庭主持,进行证据展示,控方向辩护律师披露所有材料,包括控方不准备使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辩方也应把自己掌握的证据出示给控方。双方还可以就诉争焦点、无异议证据达成一致。这样,不仅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就做好对抗的准备,防止双方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导致庭审的无序性,而且能够缩短审判持续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促使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推动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全面做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还有较大困难。但是,采取消极放弃、安于现状的立场也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应积极通过立法,确立强制作证原则,完善证人保护措施,制定出庭补偿办法,协调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创造出庭条件另一方面,法院要切实执行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决不能连通知都不送达。另外,在实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基础上,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不做强制出庭要求,对争议较大的证据,必须努力保证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进行充分质证,以利于查清证据真伪,查明案件事实,使直接言辞原则逐步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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