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追回赃款的限制 广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79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赃款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适用债权制度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更合乎法理。

货币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货币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即凡是货币持有人对货币的处分都被推定为有权处分,所以,当事人对物的处分不一定能形成合法有效之债,但对货币的处分则可以形成合法有效之债。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因此,犯罪分子用赃款进行消费、购买等行为所形成的债,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是赃款,该债就属于合法有效之债,相对人就有权取得该款,该项赃款经过消费、购买等行为就被“漂白”,司法机关不能再对该款予以追回。

但是,犯罪分子用赃款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所形成的债或相对人明知是赃款而与犯罪分子形成的债,以及其他不符合债的合法有效性条件的债都不能使赃款被“漂白”,因为债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司法机关当然有权予以追回。例如,犯罪分子把贪污来的公款赠与他人,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债,该赠与不能生效,该款依然是赃款,必须予以追回。而犯罪分子用贪污来的公款归还以前的借款,只要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这是赃款,犯罪分子的还款行为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司法机关不能再对还给相对人的款予以追回。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30693

  • 昨日访问量

    504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