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顾问单位催讨货款的律师函 广州顾问单位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25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并XXX经理:

首先,因本函件可能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本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下称委托人)之聘请,并得委托人之授权,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广告费事宜,郑重向贵公司致函: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陈述,查明:于201441日双方签订网络推广合同,合同中就所推广内容、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委托方按时根据贵司的要求履行投放发布推广义务,至2014531日,经实际确认数据后,双方认可贵方尚欠委托人广告款  元。委托人经多次与贵公司协商多次,贵公司都认可欠款,杭州企业法律顾问但到目前为止贵公司仍没有支付该笔推广费用。

本律师认为: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的网络推广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贵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履行付款义务。贵公司须考虑委托方的利益,拖欠网络推广费,不仅有失商业诚信,且损害了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已构成违约无疑。委托人本应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但考虑双方长久的业务关系,现仍以真诚友好的态度,希望妥善处理此事。为此,本律师特向贵公司再行催告,提出如下要求:

请贵公司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网络推广费*元。

如贵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将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届时,贵公司将有极大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即:除支付上述网络推广费的同时,将额外赔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杭州货款催讨律师为避免造成贵公司不必要的讼累及财产损失,请贵公司三思。

望贵公司收函后尽速联系本律师或委托人,妥善处理此事。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4054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