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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有哪些罪行特征 广州行贿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93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没有财物数额方面的要求,但依据19998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3人以上行贿的向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3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1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单位提供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索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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