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其实,今天也并非什么正式的讲座。在这种场合,我认为更应该是一种交流。因为在我看来,虽然不乏共通之处,但是,关于如何在经济犯罪案件乃至所有的犯罪案件中进行有效的辩护,并没有所谓的“秘笈”可言。每一个“久征沙场、身经百战”的律师,在法庭上应该都有自己独特的辩护“套路”。但是,正因为如何辩护是各有各精彩,无所谓“定式”可言,所以,今天的“讲座”可能就不是以一种“一以贯之”的方式进行,而是以一种发散、多维的互动交流方式进行。不过,“形散而神不散”,今天我所讲的都是个人亲历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经验与感受的一种沉淀。也就是说,今天所讲的一切,均是围绕“个人经验与感受”展开。下面就让我们正式进入今天的讲座吧。
一、律师=法条窠臼的破除+实战经验的积累
我认为,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便是要解开法条和理论对于自身思维的束缚,即 “破除法条和理论的窠臼”。
在这里,各位可能有这么一个疑问:法条对于律师而言不是很重要吗,为什么律师反而要弃法条而不顾呢?
当然,我并非否定法条的作用。其实,在此之前我已经多次提到律师与普通人的差别,简单来讲就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律师能比常人更加迅速地寻找到法条;
其次,律师能将查找到的法条准确应用于日常工作之中。
但是,很多人甚至是很多律师,并没有发现律师与普通人的这种“实质差别”。尤其是现在,很多律师在进行对外宣传与推广的演讲过程中,习惯于按照法条照本宣科。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即要支付双薪。对于这个规定,即便律师不说,普通人也能通过许多途径查找得到。法条的内容不具备任何神秘的色彩,因此,仅仅停留在宣读法条这一层面上,根本没有多少用处。
当对法条的理解不存在分歧时,对法条在规范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的解读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当然,如果在具体案件中,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于法条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说,主审法官对于法条的具体含义并不理解,那么此时,对于法条的解读便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控辩双方对于法条的理解基本一致,那么此时对于法条进行重复的宣读便是多余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从其他方面下手,寻找其他突破口。对律师而言,法条的解读到底有没有用,简单来讲,具体要看是否对当事人有帮助,因为,正如我在之前的演讲中多次提及的,律师开展的所有工作始终都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当然,这里所说的“解读法条无意义”是建立在律师对于法条已经是“胸有成竹”这个基础之上的。
在实务中,还不要过于相信书斋里的法学理论:
相信在座各位应该也有很深地感触,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实际的。对此,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本人研究生阶段与一位师兄的一次谈话。这位师兄在律所以及法院实习过,但是,他最终 “选择”了留校任教。当我问及他为什么留校任教时,他非常无奈地对我说:“我只能当老师!虽然我从小到大成绩都十分优秀,但是,当我踏足社会时,我却发现我完全无法适应这个‘新环境’。唯一能有我一席之地的,也就只有学校这方‘净土’了。”
我和法学界、教育界保持比较密切的联系,在与他们的交流过程当中,隐约发现,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际的。他们停留在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没有考虑到现实的种种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者”的大学教授们,其对学问钻研得越深,则越发远离现实社会。最要命的是:由于大学教授通常是博览群书,文采飞扬,言辞能力和写作能力非常地强,能把与实践脱节的理论包装得非常地好,或用优美的语言将之形成文字,或开讲座授课,将一个法律问题进行完美的理论阐释。这种经过“五星级”包装的废料在实践中更易误导社会,甚至祸国殃民。正如我在之前的几次讲座之中所强调的,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包括律师服务过程中,口才与文采并不能弥补实质内容贫乏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走进一个“徒有虚表”但仍旧“自以为是”的怪圈,那么,文采越好则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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