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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结案。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是指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不继续起诉到法院进入审判,意味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案。
我们首先要了解不起诉的概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于接收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16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在人民检察院起诉阶段有上述情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要求复议。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认为自己应当无罪。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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