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剖析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 广州毒品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447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控制下交付最早是应用于打击毒品犯罪的侦查手段,由于其具有事先布控、统筹规划、步 善特征,因此效果显著。我 将此类侦查手段引 中,大大提高了我国毒品犯罪的破案率。而诱惑侦查同 关在毒品类 方式,借助诱惑侦查有效将侦查目的清晰化明确化,从而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但 法性在我国实务界及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遭受质疑。在毒品犯罪中,如何正确处理这两种侦查手段的关系,并且明确这类侦查 响,将对我国毒品犯罪的侦破提供极大帮助。作为在刑事方面具有深入的研究的资深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在实务和理论层面对此问题都有独到的认识,特以此文分析如下。

1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

依照我国《刑诉法》的预感固定,控 于合法的侦查手段,毒 付的视角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

1.1 无害控制下交付

在这类情况下,侦 的毒品替换为了无害的其他物品。交付双方所 是毒品,也不存在毒品进入流通渠道的情况,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不存在,所以,该种 付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1.2 有害的控制下交付

此类控制交付顾名思义,侦 卖双方交付的物品并未进行替换,客观来说,卖 然是真实的毒品,并未 其危害性,侦查机关 等外围工作。这就导致毒品的流通已然存 危险,在交易达成时,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由于毕竟侦查机关对毒品 控,一 了毒品进入社会的可能性,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2 诱惑侦查的犯罪形态

由于我国《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诱 关条款,再加上此类侦查手段的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因此对于毒品犯罪 态,学术界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2.1 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

对于犯意引 查,有 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之前并没有实施 为,如贩卖、运输毒品等,而是在侦查人员 了犯罪行为,称之为“单独犯意引诱” 之前已经实施了一 为,并且已经被侦查人员所掌握,为 证据,侦查人员诱导犯罪嫌疑人再次 形。学术界以及实务认为,前一种情形下,行 品类犯罪的犯意是 的,如果没有引诱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便不存在贩卖、持有或者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因此并不都 罪,不能以相关罪名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反之,在第二种情形下,行为人之前已经实施了具体的毒品犯罪,构成具体的罪名,所以在 行为已然可以归入 内,按照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学术界也有观点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下,行为人原本不存在具体的犯罪故意,也 犯罪行为,由于受到了侦查人员的诱导 意,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依 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侦 的诱导行为同样属 为,行 情况下即使实施了客观的犯罪行为,也 罪。即行为人此前没有犯罪故意,未 提下,在 私、贩卖、运输毒品等行为,也不 罪。但 到诱导实施毒品犯罪之前已经实施了同样犯罪行为的情况,如果符合《刑法》第384条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的 构 成要件的,则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然而,对第一种观点所表述的情形其实并不能一概而论。因 为 主 观 上 产 生犯罪故意的依然 是 行 为 人 本 身,如 若 侦 查 人 员 的 诱 导行为起到的作用较小,而 行 为 人 依 然 产 生 了 足 以 支 配实施犯罪行为的犯意,那 么 仍 然 可 以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刑事责任,此外,即 使 行 为 人 此 前 没 有 事 实 毒 品 犯 罪,受侦查机关诱导而 事 实 了 该 类 犯 罪 行 为,如果所涉及的毒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证明 行 为 热 的 主 观恶性超出了侦察机关实施诱导侦查所能预测到的最大限度,则证明行为 人 因 诱 导 而 产 生 的 犯 意 与 其 自 身 产生的犯意而言已经极小,这 种 情 况 下 也 应 当 追 究 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针 对 第 二 种 情 况,如 果 将 受 诱 导 实 施的毒品犯罪所涉毒品数量计入之前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范围,则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应 当 将 该 宗 毒 品犯罪在符合特定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要 求 时,按照前罪与后罪实施数罪并罚。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7632

  • 昨日访问量

    710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