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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主体(哪些人可以参与达成刑事案件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和解,原则上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
代为和解(和解主体的例外)
但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无法实际参与和解程序,这就涉及当事人和解的代理问题。《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1.被害方代为刑事和解的情形。
(1)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近亲属作为当事人进行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被害人死亡后,其妻子和父母,一方愿意和解而另一方反对,或者对和解内容意见不一,此时应当尽量协调解决,经协商后仍然有人坚决反对的,就不宜达成和解协议。
(2)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和解。
2.被告方代为刑事和解的情形。
(1)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其往往无法到场协商,此时,经被告人同意,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亲友甚至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代为协商以达成和解。
(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代为和解,此时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3)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但是,被告人本人履行赔礼道歉等事项,并不影响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与所有被告人刑事和解,也可以与部分被告人刑事和解。相应地,对于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且符合和解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同所有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也可以同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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