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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等单位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都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具有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不了解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因而多报多领出口退税款的,应由有关部门追缴多领部分,不宜按犯罪处理。
3、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假报出口,将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申报为出口商品,骗取出口退税款;虚报、出口,把少量出口的商品虚报为大量出口的商品,将部分出口的商品虚报为全部出口的商品,或者虚报出口价格,增加出口退税款数额;伪造、变造、涂改报关单、销售发票、征税证明、结汇水单等凭证,冒领或多领出口退税款;内外勾结,代开假支票、假完税证明、假销售发票等票证,骗取出口退税款,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欺骗手段,只要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这应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1、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产生巨大影响或者有其他问题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就是十年达到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需要巨大发展或者有其他律师特别对于严重情节的,处十年通过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可以没收个人财产。骗取我们国家安全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存在巨大”;骗取中国国家贸易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方面严重情节”:造成一个国家相关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分析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及时追回的;因骗取自己国家文化出口退税管理行为都是受过教育行政部门处罚,两年内又骗取社会国家经济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情节更加严重的其他各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工作特别受到严重情节”:造成我国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技术出口退税行为是否受过行政人员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服务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节不是特别情况严重的其他市场情形。
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解答: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认定与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依照本节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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