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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之传播性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七、故意伤害罪之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八、故意伤害罪之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7.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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