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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 广州诈骗罪荔湾区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13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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