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绑架致人重伤死亡如何处罚? 广州绑架罪刑事律师

2023-05-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732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对绑架罪是如何规定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他人”是指任何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绑架,即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的具体行为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二是出于非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但是不包括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为人质的情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绑架罪素材图

绑架致人重伤死亡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修订后的,取消了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取而代之是“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与之前的基本犯绑架行为构成结合犯,是独立的行为但依法按一罪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就是:

1)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死亡的,属于结合犯,且不存在未遂情形,若是致使其轻伤,因法律仅规定了“重伤、死亡”结果,所以此种情况则应数罪并罚

2)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要求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杀人,包括绑架既遂后杀害被绑架人和着手绑架后既遂前杀害被绑架人。

3)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则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4)绑架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

绑架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处罚,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形进行综合考量之后再作出判决,而不能单纯严格依照法条进行比照判断。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127888

  • 昨日访问量

    470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